谈涉法网络舆情的应对

近年来,网络舆论监督逐渐发展成为社会舆论监督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社会矛盾的主要“集散地”,法院具体审判工作往往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网络舆情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力也日益凸显。如何及时有效地正确引导舆情,消除网络舆情危机对审判工作的负面影响,在网络监督下提高司法公信力,显得十分重要。

一 、正确认识网络舆情的特征

网络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公众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

由于互联网的多元性、自由性、互动性等特点,决定了网络舆情的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网络舆情具有开放性。网络技术的应用使海量信息传达迅捷,并赋予受众自主选择、自由表达言论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需要选择信息,可以从个体角度出发,无限制地过滤信息和渲染。

第二、网络舆情的形成具有突发性。由于网络传播的直接快速使得网络舆情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有的舆情一旦出现,在数小时内,甚至更短的时间,就可能被众多媒体转发、或被网民热议,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些情绪化的意见,很快会形成舆论焦点,且事先的征兆极其微小。

第三、网络舆情发展具有不可预控性。由于网络的自由性、互动性和多元性,一个原本不受社会关注的事件,由于在网络上曝光而引起网民的注意和热议,经众多非真正了解事实真相的网民通过网络渲染和推动,以及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的介入,最终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整个过程发展迅速且隐蔽,根本无法控制和预防。

第四、网络舆情具有较大的破坏性:由于网络传播迅速并且波及范围很广,在传播的过程中,经过各种渲染,一旦不能正确处理与引导,导致出现网络舆情危机,往往会引发社会公众对审判机关、司法人员的不满,甚至在言语或行动上的剧烈冲突,造成工作的极大被动,对审判工作和法院形象具有极大的破坏性。

第五、网络舆情具有较大偏差性:由于发言者身份隐蔽,并且缺少规则限制和有效监督,众多网友把互联网作为发泄情绪的平台,网上发言比较感性化和情绪化,网络语言缺乏理性,随意性和渲染成分较大,甚至与客观事实会存在较大的偏差,而情绪化言论很容易得到众人的响应,从而引发有害舆论,具有很强的煽动性。

二、准确把握网络舆情的发展规律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网络舆情热点也是如此。由于引发舆情热点的问题或事件本身及其变化发展,以及网民情绪等因素的影响,网络舆情在与现实产生互动的过程中,以及网络传播的参与成本低,人气集聚快,传播规模和影响可以迅速扩大等因素, 往往会以不同的方式经历一个新闻点、热点、焦点、爆点的发展过程。

在审判工作中,某一个事件在发生、发展过程中,如果受到网民的注意,经过网民通过互联网发帖或报道,即形成一个新闻点。

审判事件被网络传播后,受到网民的广泛关注,频繁点击、浏览,成为网民跟踪讨论的话题,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氛围,由新闻点变成了热点问题。

热点问题在网络之间的传播,受到各主流媒体广泛关注,并且被众多主流媒体给予转载或跟踪报道,社会舆论影响力持续扩大,形成社会焦点问题。

审判事件在从被网民留意成为新闻点后,经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传播,持续发酵,引起当事人情绪激化,甚至引发社会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法院强烈不满或攻击,最终由一个普通事件发展成为社会爆炸点。

三、客观认识审判工作中应对网络舆情的不足

由于网络科技发展的迅速,网络舆论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而我们往往对网络危机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应对能力,缺乏预警和反应机制,在面对网络舆情的时候,显得茫然、无所适从。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认识不到位,观念落后。大部分审判人员对网络舆情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网络舆情不关注,认为网络舆情与自己无关,错误地认为虚拟的东西不值得关注;另一部分审判人员盲目惊慌,神经过于敏感,遇到网络舆情不能正确对待,把握不住原则和时机,擅自处理,结果适得其反。

第二、缺乏处置预案,发生舆情束手无策。法院内部对网络舆情工作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没有建立有效的网络处置预警机制,对可能引发涉法、涉检信访的群体性事件、苗头性问题缺乏政治敏感性,对如何处置突发性重大事件没有制定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网络舆情危急情形,不知如何下手,难以应对,不能及时地引导和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负面影响难以及时消除。

第三、管理措施不完善,对网络舆情回应不力。许多法院没有建立起专门的舆情监管部门、没有建立网络舆情管理制度,缺乏对网络舆情的有效监管,发现不及时;对待网络舆情,如何回应没有固定的程序,口径难统一;缺乏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消除影响难起效。

四、正确处理审判网络舆情的原则和完善

新时期,审判机关如何应对网络舆情危机,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动态,正确引导网络舆情,牢牢把握政法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合理把握回应时间原则。网络舆论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也是发泄的一种平台。对待网络舆情,我们并非不加区分,要盲目回应。发现网络舆情,首先要合理分析网络舆情的性质,全方位进行跟踪,留意动态发展,在审判事件可能由新闻点发展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时,及时、果断做出回应,避免时间过早,引发新的操作话题,也避免因反应迟缓,引起网民不满情绪。

第二、坦诚原则。在对待网民对审判工作的舆论监督过程中,我们要尊重网民的知情权、发言权及监督权,尽管网民可能对事件不是十分了解、发布言论存在一定的偏差,仍然要实事求是,坦诚对待网民的言论,不回避问题、不遮掩问题,善意的对待、客观地辟谣、理性地沟通。

第三、口径统一原则。与网民的沟通和对舆情的回复,要统一部门、统一口径,办案部门要与回复部门事前充分沟通,由网络管理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或跟帖回复。另外对如何回复,应建立由办案部门作出事实汇报、领导审核把关、网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的舆情应对程序。避免跟帖、回复部门不统一、回复口径不统一,被网民误解、操作,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局面。

第四、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不仅要体现在审务公开,更重要的是网络舆情处理过程要公开。对网络舆情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向社会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将事件本身发展和处理过程置于网民的面前,给予网民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机会,争取网民的理解与支持。

第五、第三方原则。对与不对,好与不好,凭自己说难以服众,而第三方的中立性会更让群众信服,对待网络舆情,最好的办法就是要借助第三方来澄清事实。因此,遇到审判网络舆情,并非网民自己要主动跟帖回复,可以邀请其他新闻媒体多角度深入正面报道,转移网民的视线,也可以主动与上级网络主管部门沟通,以上级网络主管部门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避免外网民中产生有遮掩、回避问题的嫌疑。

另外,正确应对审判网络舆情,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畅通民意表达渠道。要创新公开形式,积极推行审判公开,多形式接受人民群众来访,邀请人民群众参观,主动公开审判机关工作职责、办案流程等不涉密的事项和程序。要丰富公开载体。抓好法院网站建设,把法院网站建设成为征求意见、网上受理、在线交流、咨询问答、网上展览等多功能有序整合的统一平台;加强法院、法官与人民群众的互动交流,并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当前社会矛盾,理性合法表达诉求,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不断拓宽人民群众了解法院工作的渠道,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要增强法官的舆情意识,树立正确的舆情观念。包括堵不如疏,盖不如开,被动不如主动,事后救火不如事前防火。对于舆情危机事件,要更新观念,争分夺秒抢发突发事件新闻稿。先上网,后见报。先简报,后详报。占领网上发言主动权和主导权。

要建立网络舆情危机预案。详细而周密的预案,保证了在危机发生时有条不紊,获得最大程度的主动权。可以根据网络舆情发展的四个阶段,将危机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每一等级都由不同级别、不同范围的力量参与到危机应对中,根据危机的等级,调动与之对应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危机化解。(作者:马旭升 单位:嵩县人民法院)

Leave a Reply